3.确保印制质量。各印制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印制工作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到印制清楚、编码准确、联次精准、装订规范。严禁发生缺号、缺联或错格等质量问题。
4.加强运管安全。发票印制后,各印制单位要及时送达到市州局。运输发票要实行专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由于数量极少等原因不便专车运送的,要交给专业运输单位邮寄,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发票安全。严禁采取搭便车或客车装载等形式运输发票。发票在运输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工本费收支管理
1.“票证”工本费收支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票证”工本费收入。
2.“票证”发售实行先付款后供货的办法,不准先使用后付款或拖欠“票证”工本费。
3.自2008年1月1日起,票证印制费实行预付款办法,由省局直接拨付给各印制厂家。由于“票证”从印制到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以及现阶段中央国库采用预拨款、次年9月清算的办法,此项资金流转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中央财政预拨资金也不足以支付日常的印制费,所以省局也相应采用预拨款的办法。
4.各地要按照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系统的要求,认真作好基础性工作,维护企业衔头发票的基础信息、按需填写申请印制计划、及时填写验收入库、每月查询并打印工本费结算。
5.“票证”工本费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损耗(指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
6.各地对“票证”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工本费收支中的不正常现象,确保资金安全,确保“票证”工本费收支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票证”核算制度
1.市州局和县(市)局的“票证”管理部门要建立工本费收支帐册,对“票证”领用存全过程实行简易核算,加强对各项工本费项目从实物流转和资金流转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票证工本费收支帐册应反映实物数量和收支金额,反映领购、发售、损耗、库存全过程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