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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印制及资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印制及资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4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普通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票证”)有关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全省“票证”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同时票证工作中还存在“票证”实物管理与资金收支管理衔接不紧,以及“票证”工本费结算、入库和印制费支付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票证”印制及资金结算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票证”印制费支付和结算办法

  1.管理职责。从2008年1月1日起,“票证”印制费及“票证”经费清算工作由省局征管处负责。由省局财务处按照总局下达的当年预算控制数,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成本后,编制“票证”经费预算,并将预算情况送达省局征管处。省局机关核算中心负责在省局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控制数内和省局征管处提出的用款计划内,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报销“票证”印制费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资金垫付“票证”印制费用。

  2.“票证”印制费支付。“票证”印制费的支付,由省局征管处按照年初“票证”经费预算,依据印制计划,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凭印制“票证”的发票收据在用款额度内,到省局机关核算中心报销。

  3.“票证”经费结算。对各地“票证”经费结算,由省局征管处按照各地“票证”工本费当年实际入库数,相应扣减各地印制成本数,并编制《全省“票证”经费清算表》交省局财务处。省局财务处据此对下拔付“票证”经费。

  二、规范普通发票印制工作

  1.实行印制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印制计划,印制计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也要尽可能压缩库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金占压或浪费。各地的印制计划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省局按计划下达印制通知,印制无计划的,不得通知印制单位印制。

  2.规范印制秩序。印制普通发票只能在省局确定的印制厂家印制。各地的印制计划经省局审核后,由省局直接下达到指定的印制厂家实施印制,无省局印制通知单的,任何印制厂家不得擅自印制普通发票,各市州局也不得要求印制厂家无计划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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