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局《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减少的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报送的18张195份主表及375项附列资料,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提供;对所保留纳税人报送的248张435份主表及672项附列资料,要严格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办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制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局规定的,一律取消,并报省局备案。
(四)基层国税机关要不断完善和充实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工作需要。凡已有信息资料的,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严格控制涉税收费,降低纳税人成本费用
(一)除税务登记、发票等收费项目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设定税务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或者搭车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的计划管理,减少印制损失和仓储损耗,加快实物调拨和资金周转,为降低发票工本费创造条件。部分规格的电脑发票销售价格已作调整,各地要严格执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拥有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没有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要加强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的收费与服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开发商和服务商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或者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纳税人办税中需要微机的,应尽量使用已有设备,不得随意要求纳税人更换。
四、统筹涉税工作布置,防止重复调查检查
(一)上级国税机关布置下级国税机关针对纳税人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合理部署,避免多级布置、多头布置和重复布置。
(二)基层国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要统筹安排,一次完成,尽量避免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多次重复进行。
(三)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与服务工作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户调查检查。
(四)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开展的对内工作检查考核,一般不得延伸检查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