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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国税发〔2008〕1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涉税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原则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基层国税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不得向纳税人提出工作要求,或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税收优惠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其申请审批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处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三)除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保留的218项涉税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总局规定的范围,要求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规范办税涉税事项,合理配置岗位职责,优化办税流程,不得增加办税环节,增设审批条件。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盖章出门”制度;用票量较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可预约办理相关事宜。

  二、简并涉税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资料,按照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未经总局授权,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增设纳税人报送报表资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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