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
(中府办〔2008〕1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房地产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扩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有效拉动消费需求、增加财税收入和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整体经济平稳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房地产优惠政策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鼓励二手房市场交易,明确购房时间以“契税税款所属时期”为准。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人每次最高限额调升至3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一手房)贷款额可达所购房产售价的80%;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可延长至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岁、女60岁;在已购有住房的同一住宅小区内购买自用车位(车库)的,提供符合规定的贷款抵押,可申请最高至所购车位(车库)售价5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办理银行按揭转公积金贷款。
三、发挥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拉动作用,繁荣房地产市场
市财政保障廉租房专项资金,2009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一手房和二手房作为廉租房,促进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
四、增强房地产业资金流动性,拉动对房地产市场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