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
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我市民营企业扶优扶强计划,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本土大企业,加快民营经济升级转型步伐,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获得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或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且随《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对象的变动相应变动。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力争用5年时间,在我市民营企业中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龙头型和科技型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培养一批有谋略、有远见和有胆识的企业家,带动东莞产业在规模化、自主化和本土化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
第四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原则是:
(一)市场运作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扶持引导政策、营造良好政务环境等措施,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对企业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