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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4、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

  (三)清理方法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省政府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参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办理。

  (四)组织实施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清理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制定程序

  《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规范性文件质量的程序保障,必须认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建立配套工作制度,使《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具体化。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本级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制定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事先请示本级政府同意的事项、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于发布前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事项,要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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