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8〕9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保障。为保证
《规定》的全面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公文。
《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级各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抓紧对本机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