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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地商务局、中标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要在全国实施家电下乡,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家电下乡工作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可以申领补贴。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中标销售企业(以商务部、财政部公告为准)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按照备案条件和标准到备案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一销售网点只能备案一次,不能重复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经研究,我省的备案条件和标准为(1)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备案县城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本县(市、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2名以上销售人员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销售。(4)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电脑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5)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必须能开具正规税务发票。(6)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7)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备案程序为中标销售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并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附上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加盟、授权网点与中标企业签定的加盟、授权合同(协议)原件壹份,备案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备案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家电下乡工作将于2009年2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启动,为做好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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