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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万户试点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有下列四类情形的(以下简称四类危房)列为万户试点对象:

  1.一、二、三级危房中的五保户;

  2.地质灾害危及点搬迁户、因灾倒房户;

  3.一级危房的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

  4.需要更换或维修局部或个别构件的二、三级危房户。

  (二)试点任务

  1.试点县(市、区)

  每个市(州、地)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具体由各市(州、地)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进行。

  2.试点农户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全省共安排10800户试点任务。每个市(州、地)的试点任务数为:

  (1)危房五保户100户,其中建房拆除重建户数不少于50户;

  (2)地质灾害危及搬迁户300户;

  (3)一级危房低保户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4)一级危房困难户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5)一级危房一般户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6)二、三级危房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修复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三、建房方式、要求和时限

  (一)建房方式

  建房可分为拆除(恢复)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方式。自然村寨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建房设计规划应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建房要求

  1.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好各类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各自然村寨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

  2.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各示范点应优先考虑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点、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工作。

  3.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片区集中修建五保供养点。

  4.危房拆除重建,应本着经济适用、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确定建房面积,建房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

  5.除五保户外,二、三级危房的维修改造采取以县为单位通过发动群众自我筹资、自我改造以及对口帮扶、社会互助等措施完成。

  (三)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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