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户试点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有下列四类情形的(以下简称四类危房)列为万户试点对象:
1.一、二、三级危房中的五保户;
2.地质灾害危及点搬迁户、因灾倒房户;
3.一级危房的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
4.需要更换或维修局部或个别构件的二、三级危房户。
(二)试点任务
1.试点县(市、区)
每个市(州、地)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具体由各市(州、地)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进行。
2.试点农户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全省共安排10800户试点任务。每个市(州、地)的试点任务数为:
(1)危房五保户100户,其中建房拆除重建户数不少于50户;
(2)地质灾害危及搬迁户300户;
(3)一级危房低保户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4)一级危房困难户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5)一级危房一般户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6)二、三级危房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修复总数不得少于200户。
三、建房方式、要求和时限
(一)建房方式
建房可分为拆除(恢复)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方式。自然村寨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建房设计规划应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建房要求
1.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好各类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各自然村寨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
2.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各示范点应优先考虑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点、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工作。
3.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片区集中修建五保供养点。
4.危房拆除重建,应本着经济适用、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确定建房面积,建房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
5.除五保户外,二、三级危房的维修改造采取以县为单位通过发动群众自我筹资、自我改造以及对口帮扶、社会互助等措施完成。
(三)完成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