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对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民发[2007]53号)精神,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6]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各项拨付、支出手续;各级城乡低保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迟拨、缓拨、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城乡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要及时将已发放和将要发放的低保资金向当地财政、监察、审计机关通报,积极配合他们对城乡低保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近期,要结合农村低保的提标、扩面以及兑现发放今年第三季度农村低保资金,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农村低保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乡(镇)、村基层低保工作管理和资金发放情况。督促检查中,对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及时纠正;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督促检查结束后,要系统总结、分析有关情况,认真梳理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四、积极推行城乡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会同中国银行贵州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力度推进各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要主动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对象的信息资料,协商委托发放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民政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程序,确保有条件的地方城乡低保资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部分老弱病残等无法自行领取城乡低保资金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低保对象,做更深入细致的工作,采取委派专人上门发放低保金或委托责任心强的村组干部和亲邻帮助安排生活等措施,确保救助实效。对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要列作监督管理的重点,每次低保资金发放结束后,都要组织力量入户核实和检查资金到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