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哈尔滨市2008年度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哈尔滨市2008年度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8]114号)


在哈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患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做好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工作,经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了《哈尔滨市2008年度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2008年度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

  一、高血压病合并症

  (一)诊断标准

  血压水平持续3级(病历记载),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心脏疾病(既往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心力衰竭病史):
  (1)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心功能不全(心功3级以上,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3)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4)严重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双分支阻滞、三分支阻滞伴有Adams-Stroke综合征发作者,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现象,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必须同时具备(1)(2)(3)或(1)(2)(4)项。

  2、脑血管疾病(脑出血或脑梗塞):
  (1)既往脑梗塞或脑出血病史(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2)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头部CT示责任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梗塞病灶应≥2.0cm(脑干、内囊处病灶可<2.0cm)。
  必须同时具备(1)(2)(3)项。

  3、肾脏疾病:血肌酐≥177μmol/L或2.0mg/dl。

  4、主动脉夹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