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2.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3.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依法处罚后仍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公开该单位名单。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组织缴存业务承办银行通过各缴存单位向缴存职工发放结息单,告知其缴存余额信息,缴存职工和单位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予以更正。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的主要公开方式
(一)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住房公积金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要在市中心、分中心和管理部设立办事大厅,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办事大厅设立资料查询和索取点,为职工和单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办理业务提供便利;通过办事大厅所属的柜台,直接为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办事大厅自动查询终端、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提供缴存使用信息查询服务。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按规定程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