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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多元化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在地铁沿线新建、改建、扩建非地铁地下空间工程,对地铁工程造成影响而增加的地铁工程建设成本,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给予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补偿,补偿费用(含结构加固、道床减震和安全监测等费用)参照相关系数测算,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与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八、对与地铁站点相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收取地铁接口费用,地铁接口费用参照相关系数测算,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与需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确定。连接口的建设由需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投资。

  九、收取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支付地铁工程影响补偿费用、分摊的地铁工程配建费用和地铁接口费用等。

  十、对在地铁沿线地下空间范围内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其它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工程,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支付给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地铁工程影响补偿费用、配建费用;需与地铁站点连通的,还要支付地铁接口费用。

  十一、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寻求战略投资者,吸引社会资本;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应达到规定数额;资金到位两年后如战略投资者提出解除投资合作,经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同意,对其注入的资金按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投资回报,连同本金一并回购。

  十二、对投资地铁工程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地铁关联用地一级开发和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十三、建立参与地铁投资企业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参与地铁投资的企业,在我市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参与地铁投资额度和所开发项目规模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本政策适用于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多元化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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