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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要进一步严格对出国(境)经费的审批与核销管理。因公出国(境)的外汇开支费用,必须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在批准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内,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批与核销。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与核销的,各单位不得做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要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境)路线、经费计划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有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每年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在决算分析中具体说明,并于第二年报送财务决算时,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及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及出国(境)任务与经费联动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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