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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2008〕14号)


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须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三)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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