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经批准后开设专项资金银行专户,办理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核算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即时监督。
二、对相关商业银行(含代理银行,下同)的要求
1.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相关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及所属机构不得擅自为市级机关、单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包括临时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对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人民银行进行严肃查处。
2.相关代理银行应提升业务水平,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1)各代理银行受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必须于当日15:00截止,截止期后的支付业务纳入次日清算。
(2)各代理银行在支付截止后必须将当日正确的支付信息送达财政部门。
(3)代理银行应认真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预算单位的紧急支出应优先受理,并及时出具和送达各类单据,发生支付差错的应及时更正。
三、预算单位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后的会计核算
1.原基本存款账户中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核算处理
预算单位将原基本存款账户中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分户时:
借:暂付款(上缴财政专户资金)
贷:银行存款
该上缴资金所对应的单位原收支及往来(含暂存、暂付)资金明细账内容不变。
(2)财政部门暂存款额度下达时单位的会计核算
1.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与上缴专户资金所对应的资金额度时,将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核对一致后,记: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缴专户资金使用)
贷:暂付款(上缴财政专户资金)
当暂付款(上缴财政专户资金)科目余额为零时即不再使用上述会计分录。
2.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不属于上缴专户资金范围的其他暂存款额度时,将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核对一致后,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暂存款使用)
贷:暂存款(相关明细科目)
3.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