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前瞻性,编细、编实部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明确的财政预算追加的程序办理,其余一律不追加支出预算。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办公、设备维修、会议、活动等支出的管理,努力压缩一般性消耗支出。
1、各部门、单位的接待费、考察费、培训费、设备购置和维修等办公和设施方面的支出追加,必须严格按相关的规定和预算执行。
2、一、二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劳模会、党、政、群、团组织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党派换届会议、全市综合性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财政按规定追加预算。其余会议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
3、重大节庆活动经费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总额控制使用,一次性分解到各个节庆活动,包干使用,其余活动经费财政不予追加。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政府预算内外专项资金、各种会议经费、活动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确、合理地使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擅自列支单位的工作经费,不得安排资金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发放对个人的任何奖励、津贴补贴和福利。
(三)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层转〈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锡财库[2006]19号)要求,对津贴补贴的发放设立统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另行开设其他科目核算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规范党、工、团、食堂、基建账户的核算,严格按照党、工、团等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五、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收益不流失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批转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64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锡财资[2007] 2号),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发生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所形成的收入,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收益,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收益,更不得在国有资产收益中直接或变相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向个人发放任何奖励、津贴补贴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