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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必须按规定以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在职人员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月将津贴补贴直接划入个人银行卡,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按月将生活性补贴直接划入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发放,也不得以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福利。

  (四)各部门、单位的日常公务性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原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办理的公务结算事项全部通过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无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锡财库[2007]10号)的规定报销、核算公务卡的支出,全面掌握单位卡和个人卡的支付行为,切实加强公务卡结算的管理。

  (五)清理和规范单位银行账户后,原单位结余资金(包括各种往来资金)的使用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支出,除不准发放津贴补贴(包括各类实物补贴)外,原有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变,单位提出申请后财政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一)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6]176号),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征管”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对擅自取消征收项目,降低征收标准或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将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根据收入减少的情况相应扣减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

  (二)严格收支脱钩,规范支出。各部门、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单位、部门的基本支出与其执收的非税收入不再挂钩,有关非税收入的使用等各项政策,仍按非税收入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核拨,各单位、部门必须按年初核定的支出计划执行,政府专项资金严格按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立考核机制,依法征收。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43号)文件,对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超收、手续费的提留等政策不变,专项用于部门事业发展或补充部门、单位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

  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控制支出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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