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应按照有利于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设立固定的、具有委托代征功能的办公场所,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相关人员和业务统一进驻,实行联合办公。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委托代征工作站,管理范围大的乡镇、街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地域增设代征点。国税、地税部门在每个乡镇、街道常驻专职干部,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四、委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制定文明办税制度,并执行到位。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定额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人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和普通电脑发票代开工作,协助税务登记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编查、日常税务巡查、信息采集、民主评税等工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
(四)将委托代征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提供税收征管建议;对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情况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代征单位不得实施处罚。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
五、委托代征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委托代征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制订“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代征工作的项目内容、业务操作流程及规范、计税标准、税款上缴方式、票证管理、规定要求等内容;为委托代征人员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对委托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培训考试、监督协调和检查考核作出安排;负责统一开发完善委托代征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委托代征操作平台,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委托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