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的办法》的通知
(锡财预[2008]2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国税、地税分局:
《关于实施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的办法》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实施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
委托代征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197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制订如下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原则
全市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各辖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含开发区和园区,下同)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税务主管、社会协管、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根据属地征收原则,凡在各辖市、区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个人房屋出租户、零星税源户及家庭装饰及修缮和农村自建住宅等纳税人所涉及的国、地税相关税种、基金、费,都属于委托代征范围。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应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费征收并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同时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摸底、税源报告、税源监控、分析预测、建立台帐、变动登记、税源核查等工作。
三、委托代征的主体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是税收征管的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是受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的委托,在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在规定范围内代征乡镇街道个体及零星税收的代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