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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经贸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提高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不变为每块标砖0.05元。

  2、无锡市2008年5月20日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标准仍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执行。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江阴市和宜兴市的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可直接向省财政厅解缴,无锡市各区的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应统一向市财政局解缴,再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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