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各市、县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贴的,应由各市、县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墙改办、财政厅,由省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核。
各级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资金,今后不再对其进行专项基金补贴。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改办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月报(附件三)于次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30日前按要求报省墙改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解缴省级专项基金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