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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设区市、常熟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

  县(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

  设区市、县(市)上解省级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计划不足的,同级财政可追加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预收的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返退、上解等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为便于按时办理专项基金的返退结算,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墙改办拨付适量的返退备付金。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原则上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给代征单位。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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