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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8〕43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略)

  4、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月报表(略)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墙改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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