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通知
(锡财综[2008]2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的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4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8]19号)精神,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一律使用税务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非政府性资金投资举办的,或国家(有)资本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综合及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以及对内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等。

  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等所取得的收入。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征管及政策规定

  对各类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税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地税发[2005]160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1、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资料及相关材料到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或各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属于二市二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到二市二区局办理)。

  2、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化运作方式,不体现政府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医疗服务专用收费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