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劳社监字〔2008〕1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严格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管理,确保证件持有人依法合理使用证件,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省厅制定了《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严格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管理,确保证件持有人依法合理使用证件,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是指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并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编码并负责监督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种类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中编制在劳动保障法制与监察(科)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人员持专职监察员证外,其他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业务人员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办理兼职监察员证。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持有和使用实行审核批准制度。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核发《劳动保障监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