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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2008〕1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筹政府立法 “立、改、废” 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制度保证。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目标的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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