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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困难企业为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而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费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原则上可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总体培训规模,制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困难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2008年7月1日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恢复有望的:
  (1)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
  (2)2008年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3、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此外,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经上述程序认定后也可享受困难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困难企业认定及相关操作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认定,由企业填写《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由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部门认定。各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要按月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表》,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困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月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各市要按月将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困难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为稳定就业岗位进行职工培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审批表》,并附组织在岗人员培训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门复核,将补助费用拨付给企业。
  七、建立健全就业监测旬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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