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贯彻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半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6个月内的社会保险费。经核准,缓缴期间,单位应缴纳部分,应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存入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二、在2009年度内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为12个月以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此规定适用于各类缴费单位和个人。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6.5%降低到3.5%, 降幅约46%,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存入个人账户。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到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低到0.5% 。降幅约33%。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浮动费率调整机制降低用人单位一个费率档差。
由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7%降低到0.35% ,降幅50%。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各市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原则上可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用于困难企业的基金补贴使用规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为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各市要加大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力度,于2009年1月底前达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要求,保证基金调剂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