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82号 2008年12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现就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增加市场主体总量
(一)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并加“有限公司”字样。允许商业零售和饮食服务类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新登记为公司的,可以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对使用“内蒙古”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和与盟市、旗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核准,直接登记注册。
(二)放宽企业出资范围。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可低于30%。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降为至少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0万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净资产出资。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范围。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可投资设立公司。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股东或经委托由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