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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6号)精神,深入落实全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现就做好全市2008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机制,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一)我市正处于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发展接续产业,推进项目建设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采取各项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毕业生尽快就业创业,不仅关系到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关系到盘锦的和谐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机制。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作为民生工程中首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

  (二)要继续发挥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整合资源,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及时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三)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07〕34号)。要结合本地区和部门实际,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可操作性办法,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顺利落实和政策效能的充分发挥。对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大学生创业资金等经费,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积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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