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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银企合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加快推进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建设,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定位

  作为市级承贷和投资主体,依托政府资源,负责与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的衔接。承接银行贷款,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银行贷款的偿还。

  二、公司性质

  经济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隶属于市政府,与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经济开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财务独立核算。

  三、公司注册资金

  经济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投入。市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督职责,对经济开发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公司正式成立后融入的贷款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有关审计工作。

  四、公司经营范围

  受政府委托负责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银行贷款的承接、管理、使用和偿还;开展市域内企(事)业、产业及项目的投融资、咨询;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基础产业的建设和营运;经营与管理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五、公司治理结构

  经济开发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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