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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75号 2008年12月23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行  业

应税 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3

制造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8%

5

广告业、餐饮业

15%

6

娱乐业

20%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2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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