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75号 2008年12月23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 行 业
| 应税 所得率
|
1
| 农、林、牧、渔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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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3
| 制造业
| 5%
|
4
| 建筑业(不含装饰)
| 8%
|
5
| 广告业、餐饮业
| 15%
|
6
| 娱乐业
| 20%
|
7
|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 25%
|
8
|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