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并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权证》;
3、《开发资质证书》;
4、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当地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
(三)设立信息查询处。并提供如下信息查询和设备服务:
1、《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
3、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已实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的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设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网上查询系统,免费为购房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进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
4、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第七条 证件公示栏、价格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应集中设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其样式、尺寸等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制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完成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和服务。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明确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在销售现场价格公示栏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预售价格的,应相应调整销售现场价格公示内容。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0天内对外公开销售,并在开盘前1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