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
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
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宣传,减少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商品房预售矛盾,进一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09]3号),现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预售中预售人与预购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加强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商品房预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做好各自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现场信息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