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市农家书屋工程捐赠资金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机构受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捐赠人认建农家书屋。捐赠2万元以上的,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在统一标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单位名称;捐赠10万元以上的,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由捐赠人冠名。
第十七条 市新闻出版局对捐赠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农家书屋管理
第十八条 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纳入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农家书屋的管理员,原则上由当地村民担任,并由村民民主推荐产生,报所在地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公益事业。
农家书屋的管理员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出版物的接收、登记、上架、借阅、归还、保管等;
(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三)台帐的纪录与管理;
(四)防止出版物与设备被挪用、私分、毁坏、丢失等;
(五)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农家书屋应当悬挂统一标牌,在书屋内醒目位置张贴《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细则》、《农家书屋读者须知》等管理制度。开放时间固定,免费借阅。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家书屋拓展服务项目,组织读书活动,组织农业技术、文化知识、医疗保健等农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讲座;培养农民阅读兴趣与习惯,保持农家书屋长久活力。
第八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书屋建成后,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为农家书屋房舍、配备的出版物和基本设备情况、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情况、管理员人选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验收达标的书屋,建设工程结案,相关资料纳入农家书屋工程信息库;验收不达标的书屋,应由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按标准继续建设,完工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力量对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督导。考核内容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服务开展情况等,考核方式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