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意见
(黑卫医发[2007]11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垦、森工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均以治安辖区为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农垦、森工卫生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领导垦区、林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
(三)对垦区、林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建设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四)建立垦区、林区医学会,受理并组织医疗事故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五)组织管理垦区、林区内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六)监督管理垦区、林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输血工作,监督管理垦区、林区内的应急采血工作。
(七)监督管理垦区、林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的监测工作。
三、各市、县卫生局与垦区、林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治安辖区为界,主动协商,密切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四、垦区、林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农垦、森工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培训,保证《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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