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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的通知

  5.4 代收费收入是指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代收款,包括体检费、服装费、组织参观旅游、征订书刊杂志等。
  5.4.1 代收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4.2 代收费收入允许抵减相应的支出后,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抵减的支出必须具备合法的支付凭证。

第六章 外资办学的政策规定

  6.1 种类
 
 6.1.1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或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以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为招生对象并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的国内法人。
  6.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并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但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6.1.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6.1.4 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是指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以外交人员子女为招生对象并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6.2 设立
 
 6.2.1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根据1995年4月5日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规定: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6.2.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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