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代收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5.2 代收费收入允许抵减相应的支出后,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抵减的支出必须具备合法的支付凭证。
第四章 养育服务的政策规定
4.1 养育服务的范围
4.1.1 提供养育服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4.1.2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4.2 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必须符合的条件
(1)各类提供养育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办园许可证》。
(2)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执行《收费许可证》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养育服务的收费标准须提交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已公示。
(3)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财税〔2006〕3号文所列举的“教育费”、“保育费”,以及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取的“托幼费”。
4.3 养育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办理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的养育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作为备案,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
(1)《办园许可证》复印件;
(2)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养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4.4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按规定征税。
第五章 与养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劳务的规定
5.1 与养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劳务收入分为其他服务收入和代收费收入。
5.2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在提供养育服务的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所取得的收入;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收入等。
5.3 其他服务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