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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的通知

  (3)《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4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按规定征税。

第三章 与学历教育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的规定

  3.1 分类
 
 与学历教育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收入分为其他服务收入和代收费收入。
  3.2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在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择校费”、“赞助费”收入等。
  3.3 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
  3.3.1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1)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符合“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规定,不予免征营业税。
  3.3.2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办理手续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
  (1)进修、培训收入全部进入本校的统一帐户的帐户资料;
  (2)进修、培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3)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3.3.3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征税。
  3.4 择校费、赞助费
  3.4.1 对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通过各种形式向学生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征收营业税后,纳入相关的管理。
  3.4.2 对取得来自单位或个人与营业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例如: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公益性的无偿捐赠、赞助,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按有关政策不征收营业税。
  3.5 代收费收入是指学校收取的代收款,包括体检费、校服费、组织参观旅游、征订书刊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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