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历教育的政策规定
2.1 学历教育的范围
2.1.1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1.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1.3 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
(2)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
2.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和标准
2.2.1 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劳务收入范围
(1)财税〔2006〕3号文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共六大项收费项目;
(2)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批出的学历教育劳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共五大收费项目。
2.2.2 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劳务收入标准
执行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上标明的收费标准。
2.3 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办理手续
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
(1)《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受理人员须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下同);
(2)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