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1.3.1 教育劳务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确定。
1.3.2 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划付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须取得对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并据以扣减收入总额;未能提供对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的,不得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1.4 免税政策
1.4.1 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2 提供养育服务的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3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
1.5 应纳(免)税额的计算
1.5.1 教育劳务应纳(免)税额的计算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劳务收入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1.5.2 其他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其他劳务收入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1.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属于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2)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在每月终了后的规定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进行纳(免)税申报。
1.7 纳税地点
1.7.1 提供教育劳务的纳税人,由其实际经营、业务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分别由其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提供教育劳务的纳税人各税种减免审批,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