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
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6年10月26日 穗地税函[2006]417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教育劳务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教育劳务的税收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称财税[2006]3号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6〕158号)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除有单独注明外,以下统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指的教育劳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养育服务或其他学前教育劳务。
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称“四区两市”)内提供教育劳务及其相关其他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指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 纳税义务人
1.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教育劳务及与之相关其他服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简称劳务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1.2 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2 税目、税率
1.2.1 提供教育劳务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3%。
1.2.2 提供与教育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的行为,按照相应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