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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取得纳税申报表及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陆税务机关网站(网址:http://www.gzds.gov.cn或者http://www.gdltax.gov.cn)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或者直接到税务机关的申报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根据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申报地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用哪些申报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履行年度纳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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