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增强全民爱路护路观念,及时纠正有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阻止对农村公路产生破坏的车辆驶入农村公路。逐步建立起准确高效的农村公路现状及道路破损情况信息反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及重载车辆的治理,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以及超过农村公路承载能力标准的重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矿场、砂石料场、粮库等单位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对因企业生产和地区经济建设需要,部分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的,要提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路产赔偿协议。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损坏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损坏、占用、利用农村公路路产行为,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于农村公路路产恢复。
五、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一)农村公路专业养护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委托公路部门等方式择优选取具备资质的专业化队伍实施,并依据合同进行全面监管。养护工程费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农村公路非专业养护按照“乡路乡管、村路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实施,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可采取农村公路养护协会、个人承包、辖区内公路划段分包到户、聘用专职养护员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惩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完好状态。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对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护职责,完成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任务的,按具体情况给予处罚;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