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4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1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300元。以上标准按2006年底乡、村道路实际里程计算,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增加省、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县(市)、区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不低于征收额80%的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和水毁恢复工程及公路日常养护。
(三)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四)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省、市、县投入资金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市投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逐级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国库,其中省对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直拨到县级国库。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县(市)、区本级投入,对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年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得超过农村公路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其余资金滚动积累,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和水毁恢复工程使用,逐步建立起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四、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成以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村民委员会参与的农村公路路政群管网络,依法保护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