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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多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一)市政府负责筹集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日常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日常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指导全市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三)市交通局下属的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具体负责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指导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对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非专业养护预安排计划,报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协助县(市)、区交通局做好本辖区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七)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以乡村筹集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所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滚动发展,专款专用。资金专户设在县(市)、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市、县(市)、区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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