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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三)吸引“三资”投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和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合作,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构建“联股、联利、联心”的合作机制,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结合扶贫开发推进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整合扶贫资源,充分利用省脱贫攻坚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小额贷款资金、扶贫培训券和帮扶单位项目资金,集中流转土地,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建设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以低租金或零租金租给贫困户使用,吸纳贫困户到合作社打工创收,实现脱贫目标。
  (五)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帐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和合作社原则,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分配记账。对政府扶持的无偿资金,要记入合作社成员帐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财产物资和资金,要记入集体帐户,可参与盈余分配,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三、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支持“四有”合作社建设。市、县(区)安排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四有”合作社和成长型合作组织开展以下业务:(1)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2)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3)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保鲜、产品检测等设备购置补助,以及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设备用的银行贷款贴息;(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与认证,组织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实施标准化生产,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5)品牌培育、商标注册,超市准入、销售窗口建设等;(6)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各级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三项工程”建设资金、农产品质量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三是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各类项目,要优先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进一步探索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落实和优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经济林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等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涉农财政拨款,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落实地方税减免政策。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以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通过申请困难性减免办法,落实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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