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教育收费政策;
(十三)招生政策;
(十四)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认真执行其规定。
第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省教育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省教育厅的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文件;
(五)省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或咨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有关政务信息的,可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时需填写《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
(二)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单位)需将本处室(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咨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来件注明“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陕西省教育厅”或“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的信函、电报、传真,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收件人署名为厅机关处室(单位)的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由署名的处室(单位)负责接收、办理;向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申请的电子邮件,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
(四)受理申请时间:除节假日外,每工作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其中每年7-8月份每工作日时间为:8:00-12:00,15:00-18:00。
(五)各处室(单位)对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
(二)陕西教育信息网及陕西教育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